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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公司设立型态

加拿大的法律是源于美国大陆法体系,经营企业的主要型态有:

1、公司(Corporation):
加国公司在法律上系法人,可为私有或公有。非加拿大人之公司须向加国联邦政府或省政府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在加国设立公司之优点为股东责任有限及容易投资。

2、合伙(Partnership):
合伙型态之企业系受省法令管辖,主要有三种型态:
(1)无限责任合伙(General Partnership):系全部合伙人共同参与企业的经营,并负担无限债务责任。其优点在于可汇集各方的长处于一身,但缺点则为需向各方协调,比较会增加不少的管理工作。魁北克省规定债务清偿时可从合伙名义下之资产开始,不必从合伙人个人资产开始清偿。
(2)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合伙关系通常以正式的合伙契约为凭证,至少有一位的无限合伙人管理合伙事业,并负有清偿负债的无限责任,其它有限责任合伙人则出资而不参与该合伙事业的经营管理,其应负的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
(3)未声明之实质合伙(Undeclared Partnership):魁北克省对于未经法律登记但有合伙事实之合伙,视为「未声明之实质合伙」。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用于合伙之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

3、独资(Sole Proprietorship):
系指全部事业为个人所有,利益与责任均归之于个人,而以个人的名字或商号名称经营事业的小型企业。

4、外国公司之子公司(Subsidiary Corporation):
外国公司之子公司需要向营业所在地之省政府主管单位,办理登记与缴费后即可取得营业资格。

5、合资(Joint Venture):
系指两个以上的个人或公司共同合作,双方按书面协议,各自贡献其能力并分担财务风险,追求一项或一项以上的商业目标。此种企业形式在石油、天然气和房地产等行业甚为普遍。目前并无相关法令管辖,其权利义务完全依相关方之契约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