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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欧盟

欧盟对外投资政策

投资主管部门

目前,欧委会没有专门的投资及外国投资主管部门和机构,相关职能仍在各成员国。欧委会贸易总司设有投资和服务贸易处,但其主管业务是投资领域的对外谈判,而非投资和外国投资管理。

2009年12月《里斯本条约》生效后,外国直接投资(FDI)正式纳入欧盟共同贸易政策范畴,成为欧盟专属权限。今后,欧盟可代表其成员国对外开展投资协定谈判,内容不仅有投资市场准入,还包括投资保护。新的投资政策正在进一步完善的过程中,很多细节还有待欧委会与成员国以及欧洲议会共同商定。但是,投资促进仍然是各成员国的职权范畴,各国可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和实施投资促进政策。

投资行业的规定 (双边投资协议)各成员国对外国投资准入各自有具体规定。我国目前已与欧盟25个成员国(马耳他、爱尔兰除外)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在欧盟层面,投资的禁止、限制和鼓励等准入内容,需专门举行双边谈判或商签中欧投资合作协定。目前,中国与欧盟之间尚无投资保护协定。

投资方式的规定

投资方式由成员国自行具体规定。在并购方面,如果参与并购的企业在世界范围内的年销售额共同达到50亿欧元;并且参与并购的企业中至少有两个企业在欧盟的年销售额达到2.5亿欧元;同时,参与并购的各企业在欧盟市场年销售额的2/3以上不是来自一个和同一个成员国,则需报请欧委会竞争总司进行反垄断审查。

中国与欧盟签署的其它协定

1985年中、欧签署了《贸易与经济合作协定》。2006年,双方同意对该协定进行完善。目前完善1985年中欧经贸协定的谈判进展工作正在进行中。中国与欧盟成员国签署的其它经济贸易协定,具体请参考2009年中国商务年鉴。

投资促进措施

外国投资者在欧盟投资享受与本国企业一致的国民待遇,因此中国企业在欧盟投资时能享受到欧盟及成员国各级政府制定的涉及地区、就业和科研等不同的政策领域的优惠政策,包括为企业投资和经营活动提供补贴、低息贷款和担保等优惠条件。这些投资促进措施中相当一部分直接以企业的投资活动为资助对象,通常只适用于部分地区,并由地方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如选择和审批项目、监督受益人遵守规定及确定促进重点等。欧盟和成员国中央政府只负责制定框架条件和提供资金,发挥协调和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