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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政府采购政策

欧盟政府采购的基本界定

【采购规模】欧委会统计显示,2006年欧盟门槛价以上政府采购市场规模达3770亿欧元,约占欧盟27国GDP的3%,其中,货物为820亿欧元,服务为950亿欧元,工程为2000亿欧元。2006年欧盟15个老成员国政府采购市场总量,即包含门槛价及其以下政府采购,占其GDP的16.7%。但门槛价及其以下政府采购市场只对欧盟成员国开放。

以2004-2006年统计数据加权平均来看,荷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英国公共采购比例最高,分别达到24.6%、24.1%、23.4%、19.8%和18.0%;而立陶宛、西班牙、爱尔兰、塞浦路斯、希腊公共采购比例最低,分别只有14.25%、14.1%、12.6%、11.6%和9.6%。

【采购实体】欧盟采购实体包括国家、地区和地方政府、法律规定的实体和社团。是否具备独立法人地位是欧盟判定采购实体的决定性因素。欧盟采取列举清单的办法在三个附录中分别列出成员国的采购实体。附件1为中央政府实体,包括政府部门和部委、独立于各部委外的全国性机构、隶属于政府并由政府资助的机构;该名单还特别列出欧盟理事会和欧委会等。附件2为中央政府以下实体,包括地区和地方实体、市一级政府和相关机构。附件3为其他采购实体,包括公共设施领域的采购实体,公共设施包含水、天然气、电力、城市交通、机场和港口等。

【采购程序】采购实体必须按下述程序开展采购活动:公开招标、有限招标、竞争性对话、严格界定例外条件下带竞争邀请的谈判程序、严格界定例外条件下不带竞争邀请的谈判程序。其中,竞争性对话指与投标方进行对话的选择程序,适用于开放或限制性程序不适用的复杂合同,比竞争性谈判程序更易实施但至少需要一轮正式投标。

欧盟采购程序要求采购方事先公布相关信息,诸如最低资质标准、中标标准及各项标准的相对权重。如果无法提供权重,则需给出这些标准并按重要性递减顺序排列,包括选择标准的参数、执行标准的规则、合同履行条件等。

【合同及限额】除国防和安全领域外,货物合同原则上均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工程合同限于附录1开放的工程项目;服务合同限于附录1列出的服务项目。附录还规定了各种合同的采购限额。附件1所列的中央政府实体提供货物和服务的门槛价是13万特别提款权(约合16万欧元),包括少量的例外规定。附件2所列的中央政府以下实体提供货物和服务的门槛价是20万特别提款权(约合25万欧元)。附件3所列的其它采购实体提供货物和服务的门槛价通常为40万特别提款权(约合50万欧元)。三个附件中所有实体进行工程采购的门槛价一般是500万特别提款权(约合624万欧元)。

为防止采购实体在计算合同总额时通过分割合同或选择估价方法来逃避协议,欧盟制定了特殊原则,规定既不能采用选择合同估价的方式,也不能将采购需求化整为零来规避政府采购。对于没有明确总价款的采购,欧盟专门制定了特殊的合同估价方式。

【信息渠道】欧盟要求采购方事先公布采购意向,以发布合同公告的形式来邀请竞争,并对最终授予合同进行公告。除了事先信息公告可在采购方网站发布外,其他公告必须发给欧盟官方公报进行免费公布。欧盟还规定响应招标的合适时间期限。但如果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则允许缩短期限:一是公布了事先信息公告;二是通过特别的电子方式向欧盟官方公报发出合同公告;三是合同文件和技术规格可以在网上获得。

为了顺应现代化要求,欧盟2006年启动现代采购技术:规定电子通信与书面通信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实施了电子拍卖和动态采购系统等;规定电子采购所用的设备必须被同等对待和可获得,接收投标和参与竞标的设备必须保证数据的完整和保密,并符合欧盟对电子签名的要求等。

欧盟政府采购的相关立法

欧盟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适用于所有成员国、政府公共机构,以及能源、水资源和交通运输领域的公共或私营实体。该体系由条约、欧盟二级立法、公共部门指令、特殊部门指令、救济指令、WTO政府采购协定和其他国际协议、国内立法、欧洲法院和国内法庭的判例、欧委会和成员国以解释和指导形式颁布的软法等构成。欧盟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最核心的部分是一系列指令。

【系列指令】第一个被通过的指令是公共工程合同指令,规定门槛价以上的工程合同需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刊登公告。第二个指令是货物采购指令,其合同限额低于工程合同,并且将被排除的部门扩展到电信部门。之后通过的另一个重要指令是公共机构服务指令。再后来,欧委会通过特殊部门指令,该指令针对前述被排除部门从事工程和货物采购制定了较低规则,这些采购包括向公众提供水、能源、地面运输或电信服务所需网络的供给和运营;勘测提炼煤、油、天然气;供应水、热能、电力;开发土地向承运人提供港口和机场设施等。特殊部门指令不仅适用于公共机关,也适用于具有排他性权力的公有企业和私有企业。

在强化了货物、工程指令,巩固特殊部门指令并将该指令适用范围扩大到服务指令后,欧盟实现了单一市场计划。期间,欧盟还修订了公共部门指令和特殊部门指令,出版了绿皮书对政府采购立法整体框架进行辩论。

【欧盟新指令】2006年,欧盟统一、修订、替代了1971年-1998年间适用的指令,公布了欧盟新指令。新指令加强了关于政府采购领域非歧视及货物和服务自由流动的规定;确保合同授予条约给予盟内经营者的待遇不低于GPA给予其他缔约国经营者的待遇;通过协调合同授予程序、协调合同限额以上的设计竞标等做法,尽可能考虑成员国的程序和惯例;提供国际公认的最佳做法以简化手续和节约成本,包括构建电子采购法律框架、启动现代采购技术、使用标准公告形式和标准术语等共同采购语言。

欧盟政府采购市场的商机

总体上看,欧盟政府采购市场对于《WTO政府采购协定》成员国开放程度高于美国。中国若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或在完善中欧85协定项下与欧盟达成相关协议,就有机会分享欧盟较为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

【货物采购】在货物采购领域我企业可能拥有较大潜在机会的部门:一类是机械、电子、通讯、医疗设备等专业产品,欧盟在该领域的政府采购市场规模达300亿欧元;二类是软件与计算机设备,欧盟政府采购规模也达160亿欧元;三类是医药行业。

【服务采购】在服务采购领域中国较有竞争力的建筑服务、交通运输(包括相关设备)等行业都有较大潜力。欧盟及成员国经济危机救市措施中包含很大部分的建筑、交通、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中国企业可参与从罗马到米兰的高速铁路系统建设、盟内电网改造、宽带网络普及推广工程等。另外,中国企业在精算、医疗设备、医疗服务等特殊领域若能成功打开欧盟一个成员国市场,将有助于进入更多的成员国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