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印度
到印度投资须知
随着中印两国经贸关系的发展,许多中国企业对前来印度设立投资项目的兴趣逐步提高。针对中国企业可能遇到的问题,我们编译整理了一些有关印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的法律规定和习惯做法供前来印度设立投资项目的中国企业参考。
一、印度政府审批外资项目的分类和管辖
印度政府目前采取积极吸引和鼓励外资政策,审批程序已经得到很大程度上的简化。从外资项目审批难易程度上外资项目可分为四类:
1、外资股权不超过50%;
2、外资股权不超过51%;
3、外资股权不超过74%;
4、外资股权达100%。
在印度申报外资项目, 只要外国公司的股权不超过印度政府对不同行业外资股权最高限额的限制,外资项目均可享受“自动生效制度”获得批准,即只要根据印度“储备银行”(央行)的规定,向其报送有关表格和资料后项目可自动获得批准。
外国公司的股权超过印度政府对不同业外资最高限额限制的,或另有规定予以排除的外资项目须经印度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印度政府负责审批外资项目的部门是“外国直接投资促进委员会”。
1、外资股权不超过50%;
2、外资股权不超过51%;
3、外资股权不超过74%;
4、外资股权达100%。
在印度申报外资项目, 只要外国公司的股权不超过印度政府对不同行业外资股权最高限额的限制,外资项目均可享受“自动生效制度”获得批准,即只要根据印度“储备银行”(央行)的规定,向其报送有关表格和资料后项目可自动获得批准。
外国公司的股权超过印度政府对不同业外资最高限额限制的,或另有规定予以排除的外资项目须经印度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印度政府负责审批外资项目的部门是“外国直接投资促进委员会”。
二、在印度投资的途径与形式
作为中国公司或中国人在印度开展投资活动首先要选择一定的主体形式或法人资格,主体形式或法人资格的选择主要取决想要从事的经贸活动的内容和目的,一般应该选择按照印度法律所规定纳入外资管理的名称和相应的职责范围从事商务活动。中国企业或个人可以选择的主体形式的名称、特点和职责范围如下:
1、设立办事处或委任业务代表
中国公司如果想要在印度成立办事处或委任业务代表处开展联络工作需获得印度”“储备银行”的批准,提交No.FNC1表格。印度“储备银行”一般对从事联络活动的联络处或代表准予三年有效期。成立代表处或委任业务代表的申请要提交“储备银行”中央办公厅外国投资处。期限延长的申请可以报“储备银行”设置在对代表处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地区办事处。
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以办事处或委托代表形式从事联络活动,印度“储备银行”予以批准的前提条件是办事处或业务代表从事商务活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必须是从国外汇入的外汇,“储备银行”要求每年提交会计报表予以证明。办事处的业务要严格限定在推广业务和促进从印度的出口,不允许从事生产制造、贸易、执行项目和承包工程等活动。
2、担当代理
中国公司或个人经印度“储备银行”的批准可以担当国内公司在印度代理。从事代理活动或接受委托担当代理的申请报送“储备银行”中央办公厅外国投资处,提交No.FNC1表格。印度“储备银行”对代理活动有严格管理规定,代理可以从事的活动仅限于以卖为目的的产品买卖,其间不允许有任何加工过程。
3、设立项目办事处
中国公司为执行在印度实施的某个项目或承包工程可以设立临时性项目办事处,报请“储备银行”具有管辖权的地区办事处批准。提交No.FNC1表格。需要注意的是外国公司在印度实施任何项目或工程承包须得到印度政府或“储备银行”的批准,成立项目办事处及其业务的开展必须与印度政府或“储备银行”对项目或承包工程的批准证书相一致。项目办事处每年要向“储备银行”提交财务报告。
4、设立分公司
经印度“储备银行”的批准,中国公司可以在印度设立公司的分公司从事贸易、商务和生产的经营活动。成立分公司的申请报“储备银行”中央办公厅外国投资处,提交No.FNC1表格。分公司的职责和经营范围如下:
a.代表母公司在印度开展公司业务,例如担当买卖代理;
b.对母公司的业务从事研究,并向有关印度公司提供研究成果;
c.开展进出口业务;
d.促进印度公司与海外公司之间的技术和金融合作。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与“储备银行”所颁发的批准证书规定的内容相一致, 每年向“储备银行”提交会计报告。
5、设立合资企业
在印度设立合资企业如同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合资企业一样,受当地法律管辖。印度没有类似中国的合资企业法等一系列单独针对合资企业的法律,所设立的合资企业具有完全平等的印度公司的法人资格,适用印度公司法、税收法等所有有关印度公司的法律。但合资企业设立的过程只有一点别于一般印度公司的设立,即须获得印度“储备银行”的批准。中国企业在印度设立合资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a.合资合同 中国公司与印度公司合资成立和经营企业要签定合资合同,合资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资合同中予以规定,合资企业的合同须经合资企业的董事会批准方可成立。
b.董事会 合资企业的章程要明确规定中方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行使相关权力的条款,要尽可能详细规定须有中方董事出席会议或经中方董事同意方可做出决定的一些事项。
c.候补董事 中方可以委派候补董事,合资企业经营期间一旦中方董事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或到场,可以由候补董事代表其行使权力。
d.法定审计人 经中方公司事先同意,合资企业可以委任公司法定审计人,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合资期间有关合资合同条款的实施,勾通与印度合资方的相互理解和信任。
e.合资企业股权的转让 合资企业合同和公司章程要明确规定和限制印度合作方转让合资企业股权的条件。
6、设立独资企业
中国公司可以在印度设立股权为100%的独资企业。独资企业的成立必须经过印度“外国投资促进局”的批准,其它设立公司的过程和条件与设立合资企业相同。
印度“外国投资促进局”批准设立独资企业的标准如下:
a.企业需要控股经营,与独自企业经营相关的后继或下游产品的生产需获得印度政府的批准;
b.独资企业所使用的技术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或设立独资企业可以引进先进技术;
c.企业产品50%出口;
d.咨询服务行业;
e.涉及电力、道路和港口建设项目,工业示范园区建设项目。
1、设立办事处或委任业务代表
中国公司如果想要在印度成立办事处或委任业务代表处开展联络工作需获得印度”“储备银行”的批准,提交No.FNC1表格。印度“储备银行”一般对从事联络活动的联络处或代表准予三年有效期。成立代表处或委任业务代表的申请要提交“储备银行”中央办公厅外国投资处。期限延长的申请可以报“储备银行”设置在对代表处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地区办事处。
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以办事处或委托代表形式从事联络活动,印度“储备银行”予以批准的前提条件是办事处或业务代表从事商务活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必须是从国外汇入的外汇,“储备银行”要求每年提交会计报表予以证明。办事处的业务要严格限定在推广业务和促进从印度的出口,不允许从事生产制造、贸易、执行项目和承包工程等活动。
2、担当代理
中国公司或个人经印度“储备银行”的批准可以担当国内公司在印度代理。从事代理活动或接受委托担当代理的申请报送“储备银行”中央办公厅外国投资处,提交No.FNC1表格。印度“储备银行”对代理活动有严格管理规定,代理可以从事的活动仅限于以卖为目的的产品买卖,其间不允许有任何加工过程。
3、设立项目办事处
中国公司为执行在印度实施的某个项目或承包工程可以设立临时性项目办事处,报请“储备银行”具有管辖权的地区办事处批准。提交No.FNC1表格。需要注意的是外国公司在印度实施任何项目或工程承包须得到印度政府或“储备银行”的批准,成立项目办事处及其业务的开展必须与印度政府或“储备银行”对项目或承包工程的批准证书相一致。项目办事处每年要向“储备银行”提交财务报告。
4、设立分公司
经印度“储备银行”的批准,中国公司可以在印度设立公司的分公司从事贸易、商务和生产的经营活动。成立分公司的申请报“储备银行”中央办公厅外国投资处,提交No.FNC1表格。分公司的职责和经营范围如下:
a.代表母公司在印度开展公司业务,例如担当买卖代理;
b.对母公司的业务从事研究,并向有关印度公司提供研究成果;
c.开展进出口业务;
d.促进印度公司与海外公司之间的技术和金融合作。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与“储备银行”所颁发的批准证书规定的内容相一致, 每年向“储备银行”提交会计报告。
5、设立合资企业
在印度设立合资企业如同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合资企业一样,受当地法律管辖。印度没有类似中国的合资企业法等一系列单独针对合资企业的法律,所设立的合资企业具有完全平等的印度公司的法人资格,适用印度公司法、税收法等所有有关印度公司的法律。但合资企业设立的过程只有一点别于一般印度公司的设立,即须获得印度“储备银行”的批准。中国企业在印度设立合资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a.合资合同 中国公司与印度公司合资成立和经营企业要签定合资合同,合资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资合同中予以规定,合资企业的合同须经合资企业的董事会批准方可成立。
b.董事会 合资企业的章程要明确规定中方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行使相关权力的条款,要尽可能详细规定须有中方董事出席会议或经中方董事同意方可做出决定的一些事项。
c.候补董事 中方可以委派候补董事,合资企业经营期间一旦中方董事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或到场,可以由候补董事代表其行使权力。
d.法定审计人 经中方公司事先同意,合资企业可以委任公司法定审计人,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合资期间有关合资合同条款的实施,勾通与印度合资方的相互理解和信任。
e.合资企业股权的转让 合资企业合同和公司章程要明确规定和限制印度合作方转让合资企业股权的条件。
6、设立独资企业
中国公司可以在印度设立股权为100%的独资企业。独资企业的成立必须经过印度“外国投资促进局”的批准,其它设立公司的过程和条件与设立合资企业相同。
印度“外国投资促进局”批准设立独资企业的标准如下:
a.企业需要控股经营,与独自企业经营相关的后继或下游产品的生产需获得印度政府的批准;
b.独资企业所使用的技术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或设立独资企业可以引进先进技术;
c.企业产品50%出口;
d.咨询服务行业;
e.涉及电力、道路和港口建设项目,工业示范园区建设项目。
三、印度政府审批外资项目的程序和要求
印度政府机构设置中没有类似中国商务部的外经贸统管部,有关涉外和国际间经贸合作的职责和权力分别由不同的部独立行使,各部门对政府内阁负责。属于“自动生效”程序审批的外资项目直接报备印度“储备银行”(央行),不属于“自动生效”程序审批的外资项目,或超出印度政府有关规定的外资项目的审批由现在隶属财政部的“外国投资促进局”承办。中国企业在报请印度政府审批项目的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问题和相关程序:
1、所有需要审批的外资项目的有关资料必须于“外国投资促进局”下一次开会前15天提交,并确实附有项目主管部对项目审查的意见。
2、“外国投资促进局”一般在30天内对项目批准与否做出决定,期间可能要征求印度内阁经济事务委员会等部门的意见。
3、如果所提交的项目没有被通过,或者需要补充其它有关资料,为避免耽搁时间申请单位应争取拜会“外国投资促进局”。
4、“外国投资促进局”对不同项目主要是根据产业需要和产业政策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审批。
5、“外国投资促进局”只是对项目总体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如果项目除外资投入外还包括技术转让,或工业生产许可证等其它事项需另行审批。
6、“外国投资促进局”对所提交的项目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i. 项目经营活动是否涉及工业生产许可证,如果需要,必须考虑能否取得工业生产许可证;
ii. 项目是否涉及技术合作。如果是涉及技术转让,(a)技术的来源和技术的属性如何?(b)技术转让费如何计算?(股权为100%的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支付技术转让费是不允许的);
iii. 项目是否涉及指令性出口要求。如果是要求出口申请人将如何承担出口义务(主要是针对小工业项目,外汇平衡和外资股权为100%的出口型企业和设立在出口加工区的企业);
iv. 项目是否涉及指定出口地。如果是向指定目的地出口,出口什么产品?指定出口地是哪里?
v. 项目是否涉及对其它计划的承诺,例如出口促进资本货物项目;
vi. 如果是出口型企业,企业生产是否达到原料增值和产品出口量的最低要求;
vii. 项目是否降低了生产许可政策对原产地限制的要求;
viii. 项目是否涉及战略和国防用品生产;
ix. 投资者以前在印度是否有过合资项目,或在同类行业和相关行业有过技术转让和商标出让。投资新项目,或技术转让和出让商标的原因和必要性,能否证明对原来的合资企业、技术转让和商标出让的合作伙伴和利益相关人不会产生任何伤害。一般要求投资者以前的合作伙伴对新项目出具“无异议证明”,否则新项目不予以批准。
7、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将予以优先审批:
a.新兴工业产业政策鼓励的项目;
b.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c.具有出口潜力的项目;
d.能够扩大就业,特别是解决农村就业问题的项目;
e.能够直接或间接扩大农业生产的项目;
f.具有广泛社会效益的项目,如医院、人力资源开发、医疗保健药品和仪器生产项目;
g.引进技术和注入资本项目。
8、比较容易获得“外国投资促进局”批准的,股权为100%的外资企业或子公司是以下一些行业或领域的外资企业:
a.涉及控股经营的,但相关或下游产品投资需要印度政府事先批准的项目;
b.知识产权需要保护的,或引入高新技术的项目;
c.产品出口超过50%的项目;
d.咨询服务项目;
e.电力、道路和港口建设项目,工业示范园和工业开发园区项目。
9、如果中方企业暂时找不到合适的印度合作伙伴,只要投资者承诺将在3-5年内向印度企业(包括个人、合作伙伴和印度国营企业)转让26%的股权,“外国投资促进局”可以暂时按股权为100%的独资企业批准成立。
10、外资股权为100%的贸易性公司可以获得批准,但外贸公司经营活动必须满足的条件是:
a.出口;
b.以出口或仓储销售为前提的批量进口;
c.批发贸易;
d.同一集团公司内部的营销额超过75%的产品或服务的进口服务。
印度政府机构设置中没有类似中国商务部的外经贸统管部,有关涉外和国际间经贸合作的职责和权力分别由不同的部独立行使,各部门对政府内阁负责。属于“自动生效”程序审批的外资项目直接报备印度“储备银行”(央行),不属于“自动生效”程序审批的外资项目,或超出印度政府有关规定的外资项目的审批由现在隶属财政部的“外国投资促进局”承办。中国企业在报请印度政府审批项目的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问题和相关程序:
1、所有需要审批的外资项目的有关资料必须于“外国投资促进局”下一次开会前15天提交,并确实附有项目主管部对项目审查的意见。
2、“外国投资促进局”一般在30天内对项目批准与否做出决定,期间可能要征求印度内阁经济事务委员会等部门的意见。
3、如果所提交的项目没有被通过,或者需要补充其它有关资料,为避免耽搁时间申请单位应争取拜会“外国投资促进局”。
4、“外国投资促进局”对不同项目主要是根据产业需要和产业政策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审批。
5、“外国投资促进局”只是对项目总体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如果项目除外资投入外还包括技术转让,或工业生产许可证等其它事项需另行审批。
6、“外国投资促进局”对所提交的项目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i. 项目经营活动是否涉及工业生产许可证,如果需要,必须考虑能否取得工业生产许可证;
ii. 项目是否涉及技术合作。如果是涉及技术转让,(a)技术的来源和技术的属性如何?(b)技术转让费如何计算?(股权为100%的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支付技术转让费是不允许的);
iii. 项目是否涉及指令性出口要求。如果是要求出口申请人将如何承担出口义务(主要是针对小工业项目,外汇平衡和外资股权为100%的出口型企业和设立在出口加工区的企业);
iv. 项目是否涉及指定出口地。如果是向指定目的地出口,出口什么产品?指定出口地是哪里?
v. 项目是否涉及对其它计划的承诺,例如出口促进资本货物项目;
vi. 如果是出口型企业,企业生产是否达到原料增值和产品出口量的最低要求;
vii. 项目是否降低了生产许可政策对原产地限制的要求;
viii. 项目是否涉及战略和国防用品生产;
ix. 投资者以前在印度是否有过合资项目,或在同类行业和相关行业有过技术转让和商标出让。投资新项目,或技术转让和出让商标的原因和必要性,能否证明对原来的合资企业、技术转让和商标出让的合作伙伴和利益相关人不会产生任何伤害。一般要求投资者以前的合作伙伴对新项目出具“无异议证明”,否则新项目不予以批准。
7、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将予以优先审批:
a.新兴工业产业政策鼓励的项目;
b.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c.具有出口潜力的项目;
d.能够扩大就业,特别是解决农村就业问题的项目;
e.能够直接或间接扩大农业生产的项目;
f.具有广泛社会效益的项目,如医院、人力资源开发、医疗保健药品和仪器生产项目;
g.引进技术和注入资本项目。
8、比较容易获得“外国投资促进局”批准的,股权为100%的外资企业或子公司是以下一些行业或领域的外资企业:
a.涉及控股经营的,但相关或下游产品投资需要印度政府事先批准的项目;
b.知识产权需要保护的,或引入高新技术的项目;
c.产品出口超过50%的项目;
d.咨询服务项目;
e.电力、道路和港口建设项目,工业示范园和工业开发园区项目。
9、如果中方企业暂时找不到合适的印度合作伙伴,只要投资者承诺将在3-5年内向印度企业(包括个人、合作伙伴和印度国营企业)转让26%的股权,“外国投资促进局”可以暂时按股权为100%的独资企业批准成立。
10、外资股权为100%的贸易性公司可以获得批准,但外贸公司经营活动必须满足的条件是:
a.出口;
b.以出口或仓储销售为前提的批量进口;
c.批发贸易;
d.同一集团公司内部的营销额超过75%的产品或服务的进口服务。
四、公司注册须交纳的费用
在印度注册设立公司需根据注册资本的规模向登记机关交纳一定数额的注册登记费,具体数额如下:
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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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的费用(卢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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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千万卢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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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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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千万卢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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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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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千万卢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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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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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千万卢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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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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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千万卢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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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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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亿卢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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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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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亿卢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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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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