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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贸易投资管理体制

一、双边贸易投资概况

南非是中国在非洲最大的贸易伙伴。据中国海关统计,2003年中国和南非双边贸易总额为38.7亿美元,同比增长50.1%。其中,中国对南非出口20.3亿美元,同比增长54.9%;自南非进口18.4亿美元,同比增长45.1%。中方顺差1.9 亿美元。中国对南非出口的主要产品为焦炭、机电产品、服装及衣着附件、谷物及谷物粉、电器及电子产品、玉米、纺织纱线及制品等;自南非进口的主要产品为铁 矿砂及其精矿、钢材、钢铁板材、锰矿砂及其精矿、钢坯及粗锻件、纸浆等。 据商务部统计,2003年,中国公司在南非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1631万美元,新签合同金额4794万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283万美元,新签合同金额391万美元。截至2003年底,中国公司在南非累计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6586万美元,签订合同金额4.3亿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5073万美元,签订合同金额6696万美元。 2003年,经商务部批准或备案,中国在南非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10家,中方协议投资额725.1万美元。截至2003年底,中国在南非累计投资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108家,中方协议投资总额1.3亿美元。 据商务部统计,2003年,南非对华投资项目92个,合同金额1.2亿美元,实际使用金额3245万美元。截至2003年底,南非累计对华直接投资项目334个,合同金额3.3亿美元,实际投入9855万美元。

二、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

(一)贸易管理制度 《进出口管理法》和《国际贸易管理法》是南非对外贸易管理的基本法律。 南非对大部分产品的进口没有限制,但对一些特殊产品实行许可证管理。这些产品包括:鱼类及鱼制品、部分乳产品、部分红茶、发酵饮料、酒类、石油及部分石化产品、放射性矿产品、部分鞋类、废旧产品、部分医药产品、对环境有害的产品、赌博器材以及武器等。进口商在进口这些产品之前,要先申请进口许可证,而且必须在得到进口许可证后才能在海外装船。 南非对战略性物资、农产品和废旧金属等产品的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此外,南非目前禁止鸵鸟及其种蛋的出口。 根据《进出口管理法》,贸易和工业部部长负责制定并发布进出口许可证管理产品目录。南非贸工部下属的进出口管理局负责发放进口许可证,但进出口管理局要事先征得所涉及产品的管理部门的同意。

(二)外汇管理制度 根据1999年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南非储备银行负责外汇管理。1995年,南非取消金融兰特制度,取消了大部分对非居民的外汇管制。1997年6月,对居民的外汇管制也逐渐放松。 外国投资者购买南非上市公司的股票获得的股息汇出南非时,需由授权经销商 在股票证书上注明?非居民?的字样,外国投资者还应保留投入南非资金的记录。 企业一次性携带现金出境,不得超过5万兰特。超过该限额,则要填表报告。 南非对非居民投资所得的汇出一般没有限制。

(三)贸易投资管理部门 南非贸易和工业部负责南非的对外贸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包括:制定国家贸易发展规划和国内市场竞争规则;引导国内贸易发展方向;制定工业发展规划和投资鼓励政策;制定出口鼓励政策;制定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和对外投资计划;进行国际经贸谈判,签订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协调各省之间的贸易和投资关系。 2003年1月22日,南非总统签署了《国际贸易管理法》。这部法律的主要内容是:建立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规定了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及其规范程序;规定了《南部非洲关税同盟协定》中某些内容在南非的执行;在该协定的框架内,规定了继续执行的对进出口货物的管制以及关税调整;其他事项。 2003年7月15日,南非正式成立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ITAC),取代原有的税贸署。其宗旨是为南部非洲关税同盟地区公平贸易的开展创造便利的条件。其职能在原税贸署的基础上有所增加,除了继续处理南部非洲关税同盟地区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件以外,还负责进出口管制、许可证管理、关税体制改革、产业优惠政策的管理和监督,并有权要求当地进出口商提供其商业活动的信息。 其他与贸易投资相关的政府管理部门还包括:国家经济发展和劳工委员会、地区工业发展委员会等。另外,南非信贷担保保险公司和工业发展公司也对经贸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三、贸易壁垒

(一)贸易救济措施 南非是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较多的国家之一。自1990年4月对中国发起第一起反倾销调查至2003年底,南非共对中国发起30起反倾销调查,涉及中国轻工、土畜、医保、纺织、机电等各类产品。2003年,南非共对中国发起3起反倾销调查,涉及金额约1100万美元。 2003年11月18日,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颁布了《反倾销条例》,第一次对反倾销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该条例主要参考了欧盟和美国的反倾销立法,共68条,分 4个部分,分别是“定义”、“总则”、“程序”和“复审”。 南非在反倾销调查中,不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仅允许中国企业单独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南非向中国企业发放“转型经济国家调查问卷”,企业在单独申请市场经济地位时,需要证明无论过去还是现在,企业在获得生产投入(包括原料、劳动力、动力和燃料)、不动产、设备时没有政府的干预,企业的运输是在市场条件下进行的。此外,企业还需要提供以下信息:工人工资、生产和销售决策、销售价格的形成机制,外汇是否可以自由兑换,政府是否可以任命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政府在企业持有的股份等等。 南非《国际贸易管理法》对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做出了的规定,即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在审查反倾销申请时,如果认为由于出口国或原产国政府的干涉导致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不是按照自由市场原则决定,则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可以按照第三国或替代国的正常价值来确定该产品的正常价值。但是,在确定是否存在政府干涉及如何确定某国是否为市场经济国家这一关键问题上,南非法律却并没有任何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也没有任何公开的确定性标准或依据,这使得南非反倾销调查当局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裁决的随意性。

(二)外汇管制 在南非,下列公司在当地的借款数额受到限制:75%以上的资本、资产属于非南非居民的公司;75%以上的收入分配给非南非居民的公司;75%以上的表决权、控制权或75%以上的资本资产或收入由非南非居民支配或代表的公司。上述借款包括各种形式,如银行贷款、透支、信用和金融租赁等。上述措施限制了外国投资企业在南非市场的融资能力。

(三)其他壁垒 根据南非1983年颁布的《海事司法管辖法》,如中国国有企业与包括南非在内的其他国家企业发生纠纷时,应其他国家企业的请求,南非有权扣留任何中国国有船舶 公司的船舶。南非是世界上惟一有此类规定的国家。该法对扣留中国船舶的规定门槛过低,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 2000年以来,中国某远洋运输公司的五艘船舶因中国其他国有企业与印度、希腊、塞浦路斯等国公司的债务纠纷而被南非法院作为诉讼保全财产裁定扣押。这些裁定的依据是:中国某远洋运输公司的五艘船舶与涉及债务纠纷的中国其他国有企业的财产都由中国国家所有或控制,应受《海事司法管辖法》管辖。 中方就此事与南方进行了多次交涉。2002年7月,原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致函南非贸工部部长欧文,希望其关注此事,改变南非对中国国企“关联”关系和中国政府对国企“控制”的看法。2003年7月,中国司法部张福森部长致函南非司法与宪法发展部部长马杜纳,向其解释了远洋运输公司与涉及债务纠纷的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财产或民事责任上的关联关系,并请其运用《海事司法管辖法》所赋予的权力将中国涉案船舶排除适用扣押“关联船舶”法律。中方对南非扣船事件高度关注。中方希望南非尽快修改《海事司法管辖法》中的不合理条款,并将中国涉案船舶排除适用扣押“关联船舶”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