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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德国

进入德国市场

经销形式和有关法律
对于外国(如中国)的供货商和服务商,进入德国市场的渠道很多。特别是,他们可以在德国成立自己的子公司作为经销处,或者通过商务代表或指定代理人(经销商)来代理。这里就要提到,德国和中国,都签署了1980年4月11日缔结的有关国际货物经销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即《联合国销售公约》,简称CISG),自1981年成为缔约国。由此,联合国货物销售法规就是缔约国关于国际销售合同的基本法。合同各方可协议决定,是否在其合同上采用联合国销售公约的有关条款。
不难发现,对于成立并经营自己的销售分公司并无专门的法律规定。但是,必须遵守欧盟(EU)有关于竞争的规定。更多信息将在相关段落中说明。
商务代理人独立经营,接受委托,用委托公司(委托人)的名义和账单进行谈判并履行相应的销售合同。 通过商务代理人而达成的销售合同,往往无需商务代理人的参与,这样使委托人可以监督售价及合同的条款。可以在一定领域内或者销售对象方面(客户范围)对商务代理人进行限制。总的来说,有一系列法律条文,(均以欧共体的86/653/EC法规为基础),来调节委托人和商务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关于德国这方面的法律条款,将在下文中加以详细说明。
指定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和账单进行销售。自己制定售价及客户名单原则上属于其商业秘密。这可以看作是销售系统里的缺点。指定代理人不受特别条文约束,但委托人和指定代理人之间的纵向协议、以及协调相互关系的合同形式,却受卡特尔法监督局的严格监督,并对不合理竞争行为实行制裁。

德国的商务代理法规
商务代理的法规是通过商业法第七章第84-92款规定的。 代理合同不一定以书面形式制定,但是,合同各方有权要求协议内容的书面文本(第85款)。
在第 86和86a 款规定了商务代理人和委托人双方的责任。商务代理人必须当好中介,努力促使生意成交,从委托人的利益出发进行交易。而委托人必须向商务代理人提供后者进行代理业务所需要的一切材料,如样本、图纸、价格表、宣传印刷品以及经营条件等。
在第 87款,还有第87a至87d款,对佣金请求权作了规定。其数额高低和结算方式取决于合同有效期内通过商务代理人与第三方达成的交易总额,即商务代理人将第三方发展为同类业务的客户。
在第88至89款中,规定了诉讼时效期限、解除合同及其后果。非常重要的一点是第89款关于提出解除合同的期限的规定,即在执行合同的第一年内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解除合同,第二年内提前二个月,第三年至第五年内提前三个月、以及六年以上必须提前六个月提出解除合同。商务代理人因解除合同而要求经济补偿的权利也特别重要(89b款)。这种补偿最高额为,该代理人在最近五年里,为该委托人代理而得到的平均年佣金或其他形式的年报酬。如果合同期限短,就按合同有效期内的平均值确定补偿。不允许事先就(通过合同)取消这种权利。
根据第90款,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商务代理人不得再利用其为前委托人代理业务期间获得的商业和公司秘密,也不得转告他人。

最后,还要签定在合同解除后有效的书面协议,限制商务代理人的竞争。这个限制最长二年有效。而且,只有通过在竞争限制期间(对商务代理人)适当的经济补偿才能达成有关协议(第90a款)。

欧共体的竞争法规及其在欧盟范围内指定代理人方面的应用
对指定代理人方面适用的欧盟竞争法规,写在欧共体协定的第81章。第81 (1) 条禁止任何企业间签订有碍欧盟成员国之间商贸、或对欧盟内部竞争起阻碍、限制、或制造假象作用的协议、协定和其他合作方式。
如果企业间的这些协议(或部分协议)的优点("提高效益")大于其缺点("干扰竞争"),上述所引用的第81(1) 条的规定可认为不适用(第81 (3) 条)。
针对与指定代理人的协议,欧盟委员会颁布了一项规定(2790/1999/EG),具体说明,哪些通过所谓纵向协议的限制竞争作用,其供货商的市场份额占"相关市场"的30%以下,一般就不受卡特尔法约束,尽管他们原则上已经妨碍了欧盟的商品和服务业项目的自由贸易。
在 (2790/1999/EG)这项规定里,基本上也解除了第81(3)条对限制竞争的纵向协议的约束。而只有在以下例外的情况下受到约束,即如果纵向协议直接或间接、为自己或有关方面、由合同双方操纵,其目的是:
1. 限制买方的采购可能性,单方面确定售价;
2. 限制买方合法转卖期货或服务项目范围内的销售领域和客户范围,不包括以下情况:
a. 供货商自己保留的领域或客户,或者,只要不会因此而限制普通买方的客户范围,供货商专门指定了买方转卖范围;
b. 通过批发环节的买方限制最终消费者转卖;
c. 限制转卖给无照商贩,这种限制针对选择性销售系统内的销售商;
d. 限制买方,使之不能将用于投放到其他产品中的零部件转卖给客户,而这些客户会用这些零部件来生产与供货商所供产品的同类产品;
3. 限制货物被主动或被动卖给最终消费者,一般来说,都是对选择性销售系统的零售环节的销售商明确这种限制;
4. 对选择性销售系统销售商之间的横向供货的限制,即使他们分布在不同的销售环节也是如此;
5. 零部件供货商和买方之间达成的限制协议,限制该买方将这些零部件投入到另一产品中,从而妨碍了供货商向最终消费者、维修公司或者其他服务公司销售其零配件,而买方并没有委托这些公司对其产品进行维修或保养。
上述条文,原则上无须专门写进委托人和指定代理人之间的协议中。然而,为了避免在双方交易过程中出现法律空白点,最好还是签定一份缜密的合同,包括合作的主要方面和规定。
当然,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领域,这么一篇短文只能涉及一些要点。因此,在进入德国市场之前应该找经验丰富的律师深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