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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中国

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的现状评估和政策开发趋势

中国在2006年12月将遵循WTO的承诺,加快金融业的开放进程。这将是中国金融业开放的一个标志性时刻,中国和外资金融机构会得到更多的相互合作、相互学习同时也相互竞争的机会,最终促进金融行业运行效率的提高和服务质量的提升。
在中国完全履行WTO承诺之后,根据国际惯例,基于中国金融市场开放的进程,外资要进入中国的金融业,分享中国经济增长的成果,还需要清晰把握不同领域的开放进程,并谨慎选择恰当的进入方式。
 
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进展外资金融机构成为重要组成部分

银行业:外资银行在2002~2003两年在中国银行业中的总资产占比呈下降趋势、盈利情况不稳定,信贷风险突出,分支机构收缩(图1)。但其后在中国银行业中的总资产占比稳步提高,盈利上升且不良贷款率稳步下降,营业性机构数量快速增长(图2)。在信贷市场上,人民币和外汇存贷款增长速度均相对较快,市场份额在近两年也逐渐增加,不良贷款率逐步降低。在业务开拓方面,外资银行在规定的12项基本业务范围内,经营的业务品种达到100多个,特别是在银团贷款、贸易融资、零售业务、资金管理和衍生产品等业务方面的优势进一步显现。

保险业:是中国金融行业中开放力度最大的一个行业。到2004年12月11日,中国保险业全面对外资开放,对外资的地域限制和业务范围限制取消,中外资保险公司基本上处于同一平台进行竞争,因而保险业也成为在开放推动下竞争最为活跃的金融市场(图3)。2005年,中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长8.52%,而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长248.45%,增幅明显高于同期中资保险公司的增长速度;从市场份额看,2005年外资保险公司的寿险保费和财产保险保费在全国保费收入中的占比分别为8.9%和1.3%,各自比上年增加了6.3和0.1个百分点。在外资公司相对更为集中的区域保险市场中,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更高,例如在北京、上海、广东地区,外资寿险的份额分别为51.86%、19.79%、12.24%。

证券业:由于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和人民币在资本项目的可兑换进程的制约,中国在证券业开放上的力度相对要谨慎一些。到目前为止,共有中金公司、中银国际、华欧国际、长江巴黎百富勤、海际大和、高盛高华以及瑞银北证七家中外合资证券公司获准成立。与证券业的谨慎开放相比,合资基金公司的建立则成为证券市场上一大亮点。自2002年10月首家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国安基金管理公司获准筹建以来,两年半的时间内,中国证监会先后批准了22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远远超过了合资证券公司的数量(图4)。合资基金公司利用其品牌优势、技术能力、全球网络和资金实力,成为中国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中的重要力量,共同推动中国基金市场的快速成长。另外,中国在2002年底正式推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提供了外资直接参与中国A股市场的机会。2003年7月9日,瑞士银行完成QFII第一单,QFII正式进入中国A股市场。截至2006年10月27目,共有51家境外机构获得QFII资格,总额度已经达到126亿美元。

外资金融机构参与形式多元化

从投资形式来看,随着金融业开放程度的提高,一方面外资参与国内市场的模式日益多样化,除了设立分支机构以外,合资、独资、参股等形式也日益为外资金融机构所采用。另一方面,早在2001年底,国内银行业就曾掀起一场外资金融机构参股中资银行的浪潮,随后在特定的市场环境和政策导引下,外资参股中资机构成为国外大型金融集团进入中国的首选方式,特别是2003年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为外资参股创造了有利的监管环境,巨大的市场潜力吸引着众多外资金融机构加入到这一特殊的并购市场中。

截至2006年6月底,26家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了中资18家银行,入股的总金额为179亿美元;外资参股的保险公司达到22家,并且建立了23家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和8家合资证券公司。外资金融机构对参股目标的选择范围扩大,除城市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国有银行也随着股改上市的完成而成为外资新的争夺热点,地域上也不仅限于东南沿海,开始涉足西部地区。

监管外资金融机构与国际接轨

中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即由"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金融业。其中,银监会统一监管全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保监会统一监管全国保险市场。

在过渡期内,中国根据入世承诺和外资银行的实际发展情况对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进行多次的修改和补充。同时,随着开放的推进和监管对象的多元化,中国的监管技术标准不断进步。加入WTO后,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将由以前过多强调市场准入监管转向市场运营的监管,寻求建立一整套符合国际标准的规范化的操作程序。同时,监管部门加强了沟通和协调,通过签署备忘录和监管联席会议的方式加强监管当局之间的信息传递。此外,中国还重视国际协调在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中发挥的作用,加强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
 
后过渡期各领域外资金融机构准入的政策取向

银行业:根据WTO有关协议,中国将逐步取消对于涉及到外资银行"商业存在"的保护性措施,即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即由目前开放的25个城市扩展到全国;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对象限制,向外资银行开放国内居民个人人民币业务;取消现有的限制所有权、经营及外国金融机构法律形式的任何非审慎性措施。
政策方面,中国正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预计将在12月份正式颁布。法人导向的监管政策已经成为中国银行业在全面开放时代对于外资银行监管的主基调。

从目前的政策趋势来看,外资金融机构大面积开展人民币业务还需要做一段时间的准备,并将跨进一定的门槛。银监会此前也提出要充分利用世贸规则和其允许的审慎原则,对向外资银行开放中国居民个人人民币业务设置审慎性条件,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安全。从国际情况来看,各个国家对于外国银行开展零售业务都有相应的限制。例如在美国,大多数外国银行分行只能吸收10万美元以上的存款,从事批发业务。外国银行要在美国从事零售业务,首先要加入联邦存款保险,而加入联邦存款保险必须是法人银行。在实施法人导向政策以前,外资银行的实质风险往往都在母行,一旦成为本国独立的法人机构,母行除了可能提供注册资本金外,没有其他责任和义务,假如银行遭遇经营危机,承担后果的将是当地的存款人。在中国当前存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将外资银行的存款门槛提高,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这和中国的国情是相适应的,与对外开放的原则并不相悖。

根据现行规定,单个外资机构在一家中资银行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一家中资银行的外资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25%。当然,25%的比例上限只是针对非上市银行的,上市银行不受此限。由于入世承诺中并未对此做出规定,因而何时放开外资在非上市银行中的持股比例上限,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说法。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政府将会坚定地保持对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以及交通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的绝对控股,对于其他类型商业银行的持股比例做适当程度的放宽是可以承受的。但是参照国际经验,中国政府可能仍然会对外资持股国内银行比例上限做出规定,慎用自主开放政策。

证券业:根据有关协议,中国证券业的开放包括以下两点:一是允许外国证券机构直接从事B股交易,加入后三年内,允许设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外资比例不超过1/3;二是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在加入时不超过33%,加入后三年内不超过49%。

政策方面,中国目前不允许外资通过建立独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经营,因而建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成为外资进入证券业的主要方式。到目前为止,共有中金公司、中银国际、华欧国际、长江巴黎百富勤、海际大和、高盛高华以及瑞银北证七家中外合资证券公司获准成立。瑞银重组北证的方案虽然在2005年9月获批,但是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开业。

从时间安排上可以看出,在中国证监会2005年7月开始实施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政策以来,为了防止一些质量较差、风险较大的证券公司希望通过合资来躲避责任等行为,国家已停止批设新的证券公司以及合资证券公司的事宜。从目前形势来看,2007年10月底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基本完成后,中国将重新开启合资证券公司的审批事项。但是,在后过渡期,中国证券业的开放步伐仍然将视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进程、中国证券公司行业的治理与运行的状况循序进行。中国证券市场仍然具有明显的新兴加转轨的特征。虽然股权分置改革接近完成,但诸多基础制度的建设仍然在推进之中,规范化、市场化的进程要先于国际化,国际化的进程亦应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与资本市场的改革相伴而行,在一定时间内可能仍然会设置一些保护性条款。

中国尚未承诺开放A股市场。外资进入A股市场主要有三条路径:一是QFII,即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二是允许外资直接以战略投资者身份投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A股市场。可以看出,由于受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程度以及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的制约,中国A股市场开放仍将是个渐进的过程,这几条路径仍然是一段时间内外资介入A股市场的主要渠道。

从趋势看,中国在全面开放时代QFII制度会得到进一步完善。中国2006年9月颁布实施了新的QFII管理办法,放宽了QFII的资格条件和资金进出的锁定期,增加了其开户、投资等方面的便利,完善了其投资监管体系特别是信息披露制度。吸引长期资金入市成为一个重要出发点。

保险业:中国保险业在2004年底就已全面开放,是到目前为止开放力度最大的一个领域。除外资介入寿险领域只能采取成立合资公司的形式,外方股份比不得超过50%的限制以及外资保险公司不得经营法定保险业务的限制外,其他有关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形式、业务范围以及地域的限制均已放开。

根据入世协议,外国保险公司进入寿险领域只能通过建立中外合资公司的形式。因此,入世之后新成立的外资寿险公司均为合资公司,现有的外国独资寿险分公司均是在入世之前获准进入中国的美国友邦的分公司。同时,中国在加入WTO承诺中,明确了对合资寿险公司中外资股比的累计问题,即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简称合资寿险公司)时,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外国保险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合资寿险公司股份,不得超过这一比例限制。也就是说,外资成立寿险公司必须采取合资形式。政府需要做到对市场开放进程的有效监控,目前合资寿险公司这一过渡性角色是必不可少的,在中资寿险公司拥有一定的竞争能力之前,外资进入50%的限制预计不会放开。
 
其他金融机构

信托:中国入世承诺中并没有涉及信托业开放的限制问题,监管层对于信托业的对外开放具有较强的自主权和灵活性。中国政府明确表示鼓励外资机构通过参股中国信托公司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鼓励境内信托公司积极和境外战略投资者合作。
租赁:《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对外商投资租赁业的投资形式、审批程序、业务规则以及监管作出具体规定,办法规定设立外资融资租赁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原先中国合营者股权比例不低于20%的规定取消,允许外商独资成立融资租赁公司,对于没有融资租赁业务的外资租赁公司,甚至没有注册资本金的限制,意味着外资租赁的门槛已经大大降低。

汽车金融公司:根据入世承诺,中国已经开放汽车消费信贷服务,允许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中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开展业务,而且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没有限制。
财务公司:《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对独资及合资财务公司的设立主体、设立条件及业务范围作出了规定,要求其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2004年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允许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财务公司,并可为所投资的企业提供财务支持。

后过渡期时代外资金融机构监管政策走向与趋势吸引合格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对于中国政府来说,目前考虑的主要问题仍然是如何在不影响经济发展和金融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推动金融业的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步伐。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显然是一条捷径。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能够使外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到国内的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实现股权多元化,改善国内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引进国外银行先进的管理技术、产品创新能力和服务理念,提升中资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同时引资所带来的"鲶鱼效应"和"示范效应"也激发了国内机构的活力。优先扶持符合中国金融业发展战略的外资金融机构由于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存在着结构和地区分布上的不对称性、不均衡性,因此监管部门会参照国外的做法采取一些优惠措施鼓励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国内相对薄弱的地区和部门,借助于外资的力量促进经济的均衡发展。而且,由于中国金融业的开放往往在地域安排上采取先开放发达地区,再开放欠发达地区的策略,这种区域开放的路径也在某种程度上加深了这种不平衡。
目前中国监管当局与外资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利益交集,这个利益交集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对于目前中资机构没有从事或者是没有能力从事但市场又迫切需要的产品和服务领域,监管当局非常希望一些有资质的外资银行企业进来填补空白;二是在一些中国政府区域经济发展战略中重点扶持的地区,外资银行也会有很多商业机会。
 
逐步统一内、外资金融机构监管
 
在WTO框架下,内资和外资金融机构应当基本遵循统一的监管原则和法律框架。在过渡期内,内资和外资金融机构在不同领域分别享有不同程度的政策优势和政策的劣势,影响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展开。
应该说,在过渡期内,中国对于传统的金融机构的立法将中资机构与外资机构分别立法的做法逐步做出重大的调整,向着按照国民待遇平等对待的方向转变。中国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的工作正在讨论之中,目前基本上已经没有法律障碍;而即将推出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也体现了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与国内相接轨的思想。同时,为适应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带来的多元化以及中国的金融机构进入国际市场所带来的国际化趋势,监管将会严格按照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和金融监管的国际惯例进行,更多地参与国际监管的合作。

另外,对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混业经营取向的监管也已经提上日程。在过渡期内,中国虽然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体制,但对外资金融机构母公司的混业经营却难以有效监控。中国正在致力于研究建立更高层次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对于外资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监管必将纳入日程,监管框架应该会包括对于合格战略投资者的遴选标准,外资入股的中资具体数量、分支机构的设立标准以及业务经营的具体审批制度等方面,强化对外资银行的全面风险监管。
 
自主开放政策调整的不确定性
 
经过五年金融行业的渐次开放,各方面对金融开放认识更深入,现在开始形成的一个共识,就是要寻求平衡,一方面既要通过开放对国内金融机构形成适度的竞争压力,促进金融创新等的技术转移,促进中国金融机构运营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开放又不能对国内金融体系形成过大的冲击,既要对本土快速成长、开发不够的金融市场做适度保护,但又不能置开放不顾保护落后。

另外,较大的舆论争议也有可能影响到自主开放政策的走向与实施节奏。与此同时,开放程度较高的工业产业领域对于开放更为谨慎,9月份商务部出台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对于外资企业境内并购的范围进行了更为严格的约束,强化了审批环节和反垄断审查,也对外资并购的操作环节进行了更细致的规定。可以看出,这项政策会对金融业的开放政策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