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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墨西哥

墨西哥贸易政策

墨西哥《外国投资法》规定:

1、墨西哥国家控制的产业为:石油和其他碳氢化合物(相关运输、存储业务及有别于液化气的气体分拨业务除外)、基础石化工业、电力(自用电、合作发电、用于小型生产、出售给联邦电力委员会、应急等情况下的发电业务除外)、核能发电、放射性矿物、电报、无线电报、邮政服务、铸币及货币发行、港口、机场管制及监控等行业。

2、允许墨西哥公民和具有外国人特例条款的公司经营的产业为:国内陆上客货运及旅游运输(不包括信件及包裹运输)、汽油和液化气零售、广播电视(有线电视除外)、信贷合作社、根据相关法律设立的开发银行机构及专业及技术服务机构。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于国内陆上客货运和旅游运输、客运巴士车站和相关服务管理、汽车零配件、配件组装和制造等具备外国人特例条款的公司才能经营的产业,外资最高可拥有100%股份,且无需向投资委员会申请。

3、特殊法令规定限制外资股份的产业如下。
(1)最高可参与10%股份的产业:生产合作企业。
(2)最高可参与25%股份的产业:国内航空运输、驻机场出租车公司及特种航空运输。
(3)最高可参与49%股份的产业:金融控股公司、合作银行、经纪公司、债券交易专业公司、保险公司、债券交易公司、外币兑换所、一般性仓库、融资公司、票据贴现公司、特定金融公司、证券市场法第12条所列明的公司、投资公司固定资产代理股份、退休金经营公司、一般炸药、枪炮、弹药、氨及烟火的贸易和制造(但用于工业及采掘业取得和使用炸药以及用于上述活动的炸药混合物的制造不在此限)、国内报纸印刷及发行、占有农、畜、林业用地公司的T类股、淡水、沿海及经济专属区捕鱼(不包括水产养殖业)、港口综合管理、为具有合法内陆航行权船只提供港口服务、具有内海与沿海航线的船务公司(不包括观光邮轮、疏浚开发及用于建筑、保护和港口业务的航运设备)船只、飞机与铁路设施用燃料及润滑油供应、联邦电信法第11、12条所许可的公司。

4、外资参与下列任一种行业超过49%的股份,须经外交部外资委员会审议核准。包括内陆航行船只、拖船、渡船停靠港和下锚地的港口服务公司、外海船只作业的船务公司、公共机场特许经营公司、私立幼儿园、小学、中学、高中、高等教育和综合学校、法律服务公司、信用咨询公司、资信鉴定机构、保险代理、移动电话、石油及其副产品运输管线建设、石油及天然气井钻探、铁路建设、运营及开发、提供公共铁路运输服务。

5、外资可100%控股的产业为:依据墨西哥行业及产品分类(Mexican Activities and Products Classification, MAPC)在754种行业及产品中已开放704项(外资控股93.3%),其中有66项准许外国人100%拥有股权,其余98项则依《外国投资法》规定。

6、中性投资与信托。为克服外国投资者在部分特定行业的投资限制,这些行业是保留给墨西哥公民或具有外国人特例条款的公司经营,或者限制外资的参股比例。墨西哥《外国投资法》允许外国人从事一种所谓的"中性投资"(Neutral Investment)。按规定,经济部授权当地银行、证券经纪人、金融控股公司等发行中性投资文件,赋予投资者某些经济上的利益。但此类中性投资的投资者在股东会上不具投票权。
另外,法律还规定,一般外资公司可在距边界100公里以内和距离海滩50公里以内的管制区购买土地,但必须先向外交部申请批准,所购买的土地不可供居住使用。外国人如拟于管制区内购买供居住土地使用时,要以信托方式进行。依信托方式取得的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无产权,使用年限最长为50年,期满可申请延期。

墨西哥政府对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主要涉及"客户工业"、电机电子等部分产业促进政策和员工培训促进政策等。

保税加工出口工厂(Maquiladora)各项投资优惠政策:
a.保税工厂的生产过程中原材料、半成品、包装材料及机器等进口,可免征关税。
b.保税工厂可申请部分产品内销墨西哥,内销产品所含进口材料须补缴进口税及
增值税15%。
c.墨西哥企业也可申请加入Maquiladora计划,且设立地点不受限制,但其产品
必须用于出口。
d.符合Maquiladora的条件如下:(1)如果进口原零部件,加工企业每年出口金
额50万美元以上或产品10%以上用于出口。(2)如果进口生产机械及设备,则公司每年出口额占其全部销售额必须是3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