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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贸易投资政策制度环境

一、韩国贸易投资相关法律与政策

韩国政府对外商在韩投资实行全面自由化和鼓励政策,主要外商投资立法包括《外国人投资促进法》、《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施行令》、《外国人投资及技术引进规定》、《外国人投资税收特别法》、《外国人投资税收减免规定》、《外国人投资土地法》等。韩国知识经济部负责引进外国直接投资,汇总外资管理措施和政策,定期在《外商投资综合公告》上公布;企划财政部负责韩国对外直接投资。韩国知识经济部、企划财政部等各部和机构的代表,以及相关地方及市政府首脑组成外国直接投资委员会,负责有关外国直接投资的所有重大政策决策。韩国贸易投资促进机构是促进和便利外国直接投资的官方投资促进机构,对协助外国投资者完成必要的行政程序、投资计划,以及法律和税收事务提供服务。

韩国对外商投资基本采取申报制,实施市场准入管理,以把握资本流动动向。禁止和限制外商投资的行业根据《外国人投资和技术引进条例》或《外国投资者综合通知》予以公布。韩国《外国人投资促进法》允许所有形式的外国直接投资,包括设立新企业、收购已成立企业的股份、外资比例不低于10%的并购,以及自外国母公司或附属企业的5年期或更长期的贷款,外国投资者可以获得10%股权。

为吸引外国直接投资,韩国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税收鼓励措施,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外国投资企业可根据韩国《税收特例限制法》享受税收抵扣,投资于首尔都市区周边区域还可享受地方税务减免;

2.采用可扩大国内产业竞争力的先进技术的企业,投资于自由贸易区、外国投资区和保税区的企业,可享受韩国政府制定的投资促进税收优惠,包括免除5年企业所得税以及后续2年减半征收,外国投资者个人取得的投资分红等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进口国外设备或资本品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中小型外商投资企业获取销售点数据管理系统、信息保护系统等商用资产时,可在该项资产价值3%的额度内享受企业所得税抵扣,新成立的中小型企业,可在成立后4年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投资于制造业、采矿业、建筑业、分销业等领域的中小企业,可根据业种的不同,享受5%—30%的企业所得税减免。

2010年3月,韩国通过《外国人投资促进法》修订案,该修订案延长了外国人投资用地租赁期限,对国有、公有土地的租赁期限,从目前的5—20年增至50年以内;调低了土地租赁费用最低下限标准,按照土地价格计算的1年租赁费率下限由目前的5%以上降至最低可达1%;进一步放宽外国人投资可获得政府先进补贴的标准,删除了原有的“外国人投资申请政府补贴时直接投资额需超过1000万美元”的条款,这意味着即便是小规模的外国人投资,只要能达到对韩国经济带来较大效益等条件,政府即可考虑提供先进补贴;为国人投资研发中心时,雇用硕士以上高级研究人才超过5名即可申请先进补贴。

为克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韩国政府2010年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促进外国投资,包括加强战略性招商引资,将国家产业发展战略与招商引资相结合,将绿色低碳产业等新兴产业作为招商引资的重点;加强零部件产业园区的招商引资工作,以缓解对日贸易逆差,深化产业结构;积极吸引对就业促进效果明显的外商投资;努力提高招商引资的效率,建立跨部门招商引资联席机制,实现泛国家招商引资;推动国内企业与跨国的企业的投资、研发和市场合作;加强对中东和中华圈等新兴市场的招商引资;继续改善外商投资环境,如期完成《改善外商投资环境三年计划》,尽快制定第二个三年计划;修改《外商投资法》,增加优惠措施,放宽现金支援制度的申请条件;制定针对性强的国别招商引资战略,对美国主要吸引新能源和并购投资,对日本主要吸引尖端绿色产业和稀有金属行业投资,对欧洲主要吸引绿色技术和汽车零部件投资,对中华经济圈,主要利用好上海世博会,加强招商攻势,并着力办好韩中国际产业园区和仁川经济自由区,吸引中国和华商投资。

二、韩国贸易投资相关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1、外汇管理

韩国涉及外汇交易的法规分为基本法规及相关法规,前者包括《外汇交易法》、《外汇交易法施行令》和各种外汇管理章程,后者包括《对外贸易法》、《外国人投资促进法》、《韩国银行法》、《关税法》和《国税法》等。韩国企划财政部负责韩国外汇政策的制订、修改及执行,包括与结算方式、外汇交易、非商品贸易和资本交易支付等相关的政策。韩国银行持有并管理国家外汇储备,和财政经济部合作制定外汇政策,并监管货币兑换商和外汇经纪商及其外汇交易。

《外汇交易法》管理韩国汇率体制、外汇交易、外汇收付以及某些资本流动,并规定了外汇业务机构的业务和责任。外汇银行是韩国的主要外汇业务机构,包括所有的外国银行在韩国的分行。

韩国实施浮动汇率制,但仍由政府对市场保持适度干预,防止韩元增值过快。韩国曾计划分三个阶段于2011年实现外汇市场的完全自由化。第一阶段为2002年到2005年,放宽对个人和企业进行外汇交易的程序要求;第二阶段为2006年到2008年,废除对资本交易的审批以及提交资本收支证明文件的要求;第三阶段为2009年到2011年,以外汇法案取代外汇交易法案,外汇制度实现完全自由化,紧急事件时的安全措施除外。但由于受美国金融危机影响,韩国政府于2008年10月决定推迟实行第二阶段外汇自由化措施,并酝酿新的外汇资本流动管理方案,以维持国内金融市场的稳定。2010年,韩国政府正式出台了新的外汇资本管理方案,决定在总体上仍然保持资本自由流动的政策基调,同时通过适当的资本进出管制并提高市场变动应对能力来减少金融市场的系统风险。新出台的管理方案共包括以下六项措施:

(1)引进外汇期货头寸上限制度,国内银行、证券公司以及综合金融公司的外汇期货头寸比例上限暂定为为自有资本的50%,外国银行的韩国分行则暂定为自有资本的250%;

(2)加强外汇贷款管理,限制外汇贷款用途,规定新的外汇贷款只能用于海外,外汇当局将根据银行呆矿的增加情况分阶段提高监管强度;

(3)加强外汇健全性管理,要求国内银行进一步强化现有“外汇流动性比例规定”以及“中长期外汇借款比例规定”,鼓励银行调整债务结构,降低短期借款比例,增加长期
结算份额;

(4)加强资本进出的监督,成立针对外汇资本流动的综合预测系统———“资本进出监督本部”,并加强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金融稳定会员的监督合作;

(5)构筑金融安全网,通过推动全球或地区范围内的金融安全网建设,促进国际金融稳定合作;

(6)保持充分稳定的外汇储备,为外汇资本急速流出的情况做好应对准备。

2、签证管理

韩国签证管理主要由韩外交通商部、法务部和韩国出入境管理局主管,其主要法律依据为韩国《出入境管理法》和《出入境管理法实施令》。

韩国签证分类极细,包括外交(A1)、公务(A2)、协定(A3)、免除(B1)、观光过境(B2)、短期采访(C1)、短期商务(C2)、短期综合(C3)、短期就业(C4)、文化艺术(D1)、留学(D2)、产业研修(D3)、一般研修(D4)、采访(D5)、宗教(D6)、派驻(D7)、企业投资(D8)、贸易经营(D9)、教授(E1)、会话指导(E2)、研究(E3)、技术指导(E4)、专门职业(E5)、艺术娱乐(E6)、特定职业(E7)、研修就业(E8)、访问定居(F1)、居住(F2)、家属随同(F3)、海外同胞(F4)及其他(G1)等。与商务和投资有关的签证主要包括短期商务、短期就业、产业研修、派驻、企业投资、贸易经营、特定职业及研修就业等。

短期商务签证适用于在与韩国的年交易额为3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中担任管理级以上职务或在同一公司持续工作两年以上,以商务目的赴韩2次以上且无非法滞留事实的人员。短期商务签证有效期1年,可1年之内多次入境,每次滞留时间不超过30天。

短期就业签证适用于以盈利为目的而从事短期演出、时装表演、广告、讲课、演讲、研究、技术指导等短期商业活动者,有效期为90天。

产业研修签证和研修就业签证分别适用于以熟练劳动力赴韩工作和边学技术边工作的外国劳动力,有效期为1年。中国每年可向韩国派遣研修生韩从事制造业、建筑业和水产业。

派驻签证主要适用于国外企业在韩国国内设立分公司所必需的专门人才,有效期一般为1年。2010年4月,韩国法务部扩大了派驻签证的签发对象,即在韩国上市公司国外分公司工作一年以上,具备专业知识、技术或技能(原则应为课长或高级研究员以上)的必需专门人被派驻韩国国内总公司提供专门技术或接受教育时,也可申请派驻签证。

企业投资签证主要适用于在外国投资企业经营管理或生产技术领域任职的必需专门人才,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根据2010年7月韩国只是经济部颁布的《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施行令修改案》,办理投资签证所需的外国投资下限从5000万韩元提高到1亿韩元。

贸易经营签证主要适用于为进口至韩国的机器等设施进行补修、造船及产业设施制造监督等需向韩国国内公私机关出差工作者,或在韩国设立公司经营事业或其他营利目的活动必需的专门人才。

特定职业签证主要适用于与韩国国家或私人机构签有合同关系,拟从事法务部部长特别指定的活动的专门技术人才。2010年,韩国将特定职业签证的签发范围扩大到医生、律师、会计师、公证师、大学(包括专科大学)专职教师以上的教员及中小学教师、领事馆承认的有名艺术家、演艺人员及运动员等。

3、贸易调整援助制度

为消除与其他贸易伙伴缔结自由贸易协定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消极影响,韩国自2004年起制定了一系列贸易调整援助立法,主要包括:2004年《根据自由贸易协定制定的农业援助特别法》(第7207号法律)、2007年《根据自由贸易协定制定的关于贸易调整援助的法律》(第8852号法律,原名为《制造业等贸易调整援助法》)、《〈根据自由贸易协定制定的关于贸易调整援助的法律〉的施行令》(第20844号总统令)、《〈根据自由贸易协定制定的关于贸易调整援助的法律〉的实施细则》(知识经济部第12号部令)等。负责贸易调整援助的主管部门包括食品农林水产部、知识经济部、劳动部、贸易委员会、其他相关政府部门、中小企业振兴公社,以及贸易调整援助立法特设的专门机构,如贸易调整委员会、贸易调整计划评价委员会、贸易调整援助中心等。接受援助的产业部门非常广泛,包括制造业、服务业、农业、渔业等。主要的贸易调整援助形式包括:提供贸易调整过程中必需的信息、融资援助、咨询服务、直接出资、帮助劳工接受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提供收入差额直接补贴等。2008年,贸易调整援助补偿的预算额达320亿韩元。

由于韩国贸易调整援助项目的申请标准十分严格、程序繁琐,实施效果欠佳。为提高贸易调整援助项目的吸引力,韩国政府在对项目进行重新评估后,于2009年7月公布了《贸易调整援助法律(施行令)》的部分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修正案》简化了申请程序,加大了对中小企业的调整援助,其具体修正内容如下:

(1)在总统令中规定的“严重损害的标准”的期限由现行的6个月改为“6个月或1年”。因此,申请援助的企业如果愿意,可以采用1年为单位进行援助申请。

(2)提高审查处理的效率,减少不必要的程序,根据政府的委员会整顿计划,设立责任行政体制,废除原有的“贸易调整计划评价委员会”。

(3)根据贸易损害审议的规定,为进行贸易受害的判定,修改商品及服务范围的具体内容。即,原法律第6条第2款第2项中提及的“相同种类的商品及服务业”指的是商品的物理属性、服务的提供手段、品质等相同或十分相似的商品或服务;“直接形成竞争的商品或服务”指的是即使不相同或不十分相似,但消费者的评价等一致,或在商业用途上可形成相互替代的商品或服务。

2010年1月18日,韩国知识经济部公布了2010年度的贸易调整援助计划。根据该援助计划,2010年申请贸易调整援助的企业需满足《根据自由贸易协定制定的关于贸易调整援助的法律》及其《修正案》第6条所规定的资格条件,且援助对象仅限于制造业及服务业中的中小企业;一旦企业申请获得批准,企业可根据援助计划获得融资、技术和管理咨询等援助项目。2010年度的贸易调整援助计划还同时公布了2010年的贸易调整援助规模,包括融资部门的300亿韩元在内,总的援助资金预算共计303亿韩元。

4、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韩国现代知识产权体制建立于上世纪40年代末期,目前主要的法律法规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实用新型法》、《反不正当竞争和商业秘密保护法》、《工业设计保护法》、《计算机程序保护法》、《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不正当国际贸易实践调查法》等。韩国知识产权保护所涉及的行政部门有专利厅(专利、商标及新知识产权)、文化观光部(版权)、信息通信部(计算机软件)及其下设的各类审议调解委员会和专利厅下设的专利审判院等;司法、执法部门有专利法院和法院、检察厅、警察厅;此外海关、产业资源部贸易委员会也担负保护知识产权的职责,具有部分行政执法权。韩国特许厅是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机关,可对制造、销售、进口或出口假冒产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关税法》、《对外贸易法》、《假冒产品清关条例》等,韩国

海关被授权调查进出口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并可暂停明显侵犯版权或商标权的假冒产品通关。韩国贸易委员会也可调查进出口产品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并有权下令停止进口、出口、销售或制造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

2009年3月,韩国特许厅联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知识产权的战略与愿景》,在此基础上,2009年7月,直属总统的韩国国家竞争力强化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该委员会与政府13个部门联合制定的《知识产权强国实现战略》(简称《战略》)。《战略》提出3大战略目标,即改善技术贸易收支、扩大著作权产业规模和提升知识产权国际主导力;1项战略举措,即促进知识产权创造、知识产权金融、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完善知识产权司法制度、建立公正的知识产权交易秩序、引领国际专利制度发展潮流、推进《知识产权基本法》制定进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知识产权纠纷援助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和建立信息化知识产权基础设施。《战略》实施部分对战略任务进行了分解,明确了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间。

2010年1月1日,经过修订的《韩国外观设计法实施细则》正式生效。新实施细则适用于2010年1月1日以后提交的外观设计申请。此次修订主要涉及放宽提交图片的限制和扩大非实审制及可合案申请的产品范围等。新实施细则允许提交三维图像申请。在该实施细则修订前,申请人仅能提交二维图像申请。此次修订将使韩国成为全球首个受理三维图像外观设计申请的国家。新实施细则还放宽提交图片的限制。在该实施细则修订前,申请人需就每件外观设计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以及一副透视图。修订后,如果产品设计要点以及外观设计的整体结构清晰,申请人可不受上述限制,提交两幅以上的图片即可,并且无需是正投影视图。放宽此项限制后,预计因图片比例不一致而被驳回的外观设计申请数量将大幅降低。新实施细则扩大了非实审制及可合案申请的产品范围。此次修订将适用非实审制的外观设计产品范围由此前的6种扩至10种,将袜子、手套、鞋子、教学用具以及办公用品等亦纳入非实审制产品范围。此外,此次修订将可合案申请的成套产品范围由此前的31种扩至包括固定式厨房用品以及室内用品在内的86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