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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贸易投资政策制度环境

一、俄罗斯投资管理相关法律与政策

1、投资管理法律体系

俄罗斯与投资有关的法律主要包括《外国投资法》、《俄罗斯限制外资程序法》、《俄罗斯联邦矿产资源法》、《劳动法》、《产品分成协议法》、《土地法典》、《农用土地流通法》、《有限责任公司法》、《股份公司法》、《广告法》、《实施国家监督过程中法人和个体经营者权益保护法》、《货币调控与外汇管制法》、《法人国家登记法》、《不动产权和交易国家登记法》及《联邦特区经济法》等。

根据《外国投资法》规定,除俄罗斯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外,外国投资者在俄联邦境内购买有价证券、财产转移、司法保护、利润汇出等方面享有国民待遇。参与优先投资项目的外国投资者和外资商业组织享受专门的优惠和法律保障,保证其投资条件的稳定性,在一定时期内不受俄罗斯法律法规变化的影响。

2008年生效的《俄罗斯限制外资程序法》对外资进入俄罗斯专门技术生产、武器和军事技术生产、航空制作、太空活动和核能使用等五大领域规定了限制措施,外国投资者投资上述战略性产业,必须向俄罗斯联邦政府为此成立的专门委员会提出申请,投资者还必须承诺,如涉及到国家秘密时必须由符合条件的俄罗斯公民担任公司经理或者董事会成员。受《俄罗斯限制外资程序法》规范的战略性产业包括专门技术,武器军事技术生产和飞机制造,航天,垄断性的核能利用活动,地下资源开发,用于武器和军事技术的特种金属和合金的研制、生产和销售以及印刷业等共计42个行业。

《俄罗斯联邦矿产资源法》对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做出了限制性规定,包括必须获得地质研究、勘探和开采的综合许可证,必须在俄罗斯境内成立法人实体及矿区开采权招标或者拍卖中的其他限制条件。2010年,为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减少能源开发商和消费者的中间环节以及促进与中国的能源合作,俄罗斯对外商直接投资矿产资源的程序采取了部分简化措施。

2010年,俄罗斯还计划将进入特区的投资门槛降低60%—90%,进入工业生产型特区的最低投资门槛从原来规定的1000万欧元降至300万欧元,港口型特区最低投资门槛从原规定的1亿欧元降至1000万欧元,以提高对进入特区企业的吸引力。

根据2006年11月中俄双方签署的《中俄鼓励和互相保护投资协议》,两国政府保证将对相互投资的准入适用平等条件,并确保来自对方企业的投资在本国不会被国有化或受到歧视,但旨在为社会利益的情况除外。同时,保护投资者在发生战争或骚乱等状况下所受投资损失得到相应补偿。

俄罗斯《税法典》是俄税收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

2、税收政策

为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俄罗斯对部分机械设备及其零部件进口免征进口增值税。根据俄罗斯2009年7月1日实施的新的免征进口增值税的机械设备及其零部件产品清单,用于木材深加工、汽车工业、医药业和石油天然气部门的技术设备等俄罗斯国内不生产的技术设备进口均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010年1月1日,俄罗斯正式对酒类产品实施新的消费税税率,酒精度超过8.6%的高度酒,消费税税率将从目前9.8卢布/瓶上升到14卢布/瓶,大约增长50%;酒精度为0.5%—8.8%的低度酒,消费税率将增长三倍,达到10卢布/瓶。2010年8月,俄罗斯联邦政府宣布,还将在3年内陆续提高汽油、烟草和酒类消费税,预计汽油消费税3年内可能会提高3卢布。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2009年俄罗斯还把企业利润税降低了4个百分点,从原24%降至20%。2010年,俄罗斯宣布自2011年起还将完全取消长期直接投资资本收益税。

二、俄罗斯贸易投资相关管理制度

1、外汇管理

俄罗斯已经取消了进出口收付汇制度、居民开立境外账户和汇款金额的限制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交易额的部分资金存入专门账户的规定,并放宽对俄银行外汇交易的管制,实现了卢布资本项目的可自由兑换。

根据2008年修订的外汇干预实施程序,俄央行将根据国内外汇市场行情、国际收支状况和联邦财政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外汇干预,以保持汇率政策的灵活性,并限制卢布的汇率波动,降低对外汇投机的刺激,逐步从有管理的浮动汇率机制向浮动汇率机制过渡。

2010年,俄罗斯中央银行决定对现行汇率政策进行重大调整,包括扩大卢布对篮子货币的浮动区间,将卢布对篮子货币的浮动区间从3卢布放宽到4卢布,即浮动区间的上限和下限各放宽0.5个卢布;减少政府对外汇市场的干预,降低对放宽浮动区间的条件限制,将连续买入或卖出7亿美元就可以扩大浮动区间的条件降低到6.5亿美元以及取消从2009年1月起开始实施的极限区间等。

2、劳工管理

根据2006年11月第681号政府决议,俄政府实施新的《关于向外国公民发放临时性劳动许可的管理办法》,该办法不仅规范了原有的需要办理签证方可引进的劳务人员的劳动许可办理过程,同时规定了独联体国家(除格鲁吉亚和土库曼斯坦外)无需办理

签证即可入俄务工人员的劳动许可办理程序,从而将所有入俄的外籍劳工纳入统一的管理体系中。根据该管理办法,俄罗斯联邦政府每年根据前一年度的外籍劳工数量和企业申报的需求确定外籍劳工配额。

2010年5月,俄罗斯总统签署《关于外国人在俄罗斯的合法状态法》修正案。该修正案简化了不涉及企业经营活动的俄罗斯公民雇佣的外国劳务的工作许可手续,对依据有关国际条约可免签进入俄罗斯的外来劳务实施特殊许可证,规定外国劳务需支付工资所得税。此外,该修正案还要求制定吸引高技术外来劳务的优惠政策,包括简化获取专业类别许可证的程序并提供税收优惠条件。根据俄罗斯国家杜马2010年5月12日通过的相关法案,外国高技能人才如果延长劳动合同,其可不受在俄一年临时居住期限的限制,临时居住期限可以多次延期,最多可至3年。同时,居留证的发放可以不必拘泥于在俄需居住一年这一办理条件的限制。此外,新法案还有专门条款适用于来自与俄罗斯有互免签证协议国家的外国人。据此,俄罗斯人可以雇佣外国人从事与企业工作无关的家务、私人事务等工作。

3、林业资源管理

根据2007年7月11日生效的俄罗斯第217号联邦法对《俄罗斯联邦森林法》的修订,俄联邦政府将森林管理的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要求森林资源使用者分担森林护养责任,规定了鼓励俄罗斯和外国企业在俄境内木材加工和深加工的优惠政策。《俄罗斯联邦森林法》将森林管理、使用和保护的主要责任交给地方政府和承租人,达到了吸引大规模投资、扩大木材深加工的目的。但由于承租人和地方政府无力承担耗资巨大的森林消防基础设施维护和护林人员聘用等职责,2010年俄罗斯重新赋予联邦林业署独立的管理权和财政权,以加强森林资源的有效管理和维护。

为促进国内林业加工的发展,俄罗斯采取了一系列调整政策,包括降低锯材和木材加工产品的出口关税以及取消木材加工设备的进口关税等,并将对投资额3亿卢布以上的木材加工项目给予更多优惠政策。